(2015)莱州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远市金属供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远市金属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招远市金属供销有限公司。地址:招远市。法定代表人郭沛民,董事长。申请人招远市金属供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请求本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办理银行建行莱州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5日、到期日2015年6月12日、出票人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收款人招远金海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票号1050005322604302、面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招远市金属供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维升审判员 邱志霞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