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坤鹏与被告刘晓艳、刘朝山、高秀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91号原告:刘坤鹏。被告:刘晓艳。被告:刘朝山。被告:高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鹏与被告刘晓艳、刘朝山、高秀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坤鹏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坤鹏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