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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春玉、刘鹤、刘博康与刘均功、郭纽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春玉,刘鹤,刘博康,刘均功,郭纽果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玉,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鹤,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博康,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均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纽果,女,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鹏,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郭春玉、刘鹤、刘博康因与被上诉人刘均功、郭纽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郭春玉、刘鹤、刘博康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春玉、刘鹤、刘博康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春玉、刘鹤、刘博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郭春玉、刘鹤、刘博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