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其盛与黄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盛,黄章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415号原告陈其盛,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章国,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盛与被告黄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其盛负担。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