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外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湖州丽池健身有限公司与湖州丽池健身有限公司、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湖州丽池健身有限公司,沈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外初字第5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宾宾,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方奎,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丽池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丽池健身有限公司、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