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66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翟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省茹,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工作者。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省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自己与被告2014年5月底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为住房、工作不稳定,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由于双方性格差距较大,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退还原告礼金三万元。被告翟某某辩称,自己与原告2014年5月20日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6月12日领取结婚证,虽然认识时间短,但是通过微信、短信已经相互了解,而且关系也不错,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已生活在一起,并对未来生活充满了憧憬,感情较好。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利用被告领取结婚证套取征地补偿款,并不愿意给原告补偿,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12日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被告退还3万元彩礼,被告承认收取3万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并未收取原告礼金。被告翟某某申请法院调取原告所在村组拆迁补偿情况,经本院调查,原告罗某某及翟某某未与该组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未有任何安置补偿款向原、被告下发。原、被告婚后没有添置其他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调查函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不足一月便登记结婚,彼此未充分进行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不能互相理解互相关爱,未真正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退还彩礼3万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保护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罗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维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