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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二初字第00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亚夏公司诉刘晓云、张冬花、刘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汤郑飞,吴杜琴,张学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0571-1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被告:汤郑飞。被告:吴杜琴。被告:张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郑飞、吴杜琴、张学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以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3元,已减半收取636.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璟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