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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永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窦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