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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玉金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玉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玉金,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199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2年1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5年9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白下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玉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秦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姚玉金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姚玉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玉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姚玉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姚玉金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玉金撤回上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李忠强代理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慧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