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良清诉陶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良清,陶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朱良清,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特别委托人:朱良才,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陶德亮(又名陶亮),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于被执行人陶德亮名下所有的马鞍山市银河湾城市茗苑21栋505室房屋壹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其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