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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悦素清、刘小玉等与贺晓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悦素清,刘小玉,贺晓鹏,张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115号原告悦素清,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刘小玉,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文庆,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贺晓鹏,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建军,男,成年,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悦素清、刘小玉诉被告贺晓鹏、张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晓鹏、张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贺晓鹏、张建军的起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悦素清、刘小玉撤回对被告贺晓鹏、张建军的起诉。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