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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绪领与潘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领,潘福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陈绪领。被告潘福林。原告陈绪领与被告潘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文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绪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福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绪领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份左右先后至被告承包的万红小区、杨舍老街奶茶店及帝景豪苑等项目处从事瓦工工作。被告确认结欠原告瓦工工资6900元并于2014年1月24日出具了一张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潘福林立即支付结欠的工资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潘福林负担。被告潘福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潘福林向原告陈绪领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潘福林欠陈绪领2013年期间瓦工工资人民币陆仟玖佰元¥6900.00元”。就该欠条的形成,原告陈绪领陈述:潘福林本人是做油漆工的,他承包了万红三村、杨舍老街以及帝景豪苑等地方的装修工程,然后再找其他的木工、瓦工、水电工等帮他做。我是通过另一案的原告金书建认识潘福林,并帮他做装修的瓦工工作,大概是从2013年5月份开始做上述的装修工作。本案中我帮潘福林做万红三村等处的装修瓦工工作,直到2014年1月24日他还欠我6900元工资,就在当日向我出具了本案的欠条,之后一直未能支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潘福林向原告陈绪领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陈绪领2013年木工工资69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原告陈绪领起诉要求被告潘福林支付相应款项69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福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绪领69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陈绪领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市分行,账号:38×××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潘福林负担。该款原告陈绪领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潘福林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陈绪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