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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姜杨与李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杨,李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姜杨,女,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李井涛,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杨与被告李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