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姜杨与李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杨,李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姜杨,女,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李井涛,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杨与被告李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