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董春荣与杨绪根、桑介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荣,杨绪根,桑介强,韩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董春荣。被告:杨绪根。被告:桑介强。被告:韩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荣与被告杨绪根、桑介强、韩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