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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董春荣与杨绪根、桑介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荣,杨绪根,桑介强,韩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董春荣。被告:杨绪根。被告:桑介强。被告:韩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荣与被告杨绪根、桑介强、韩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