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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佳铭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佳铭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洪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诸行初字第57号原告绍兴柯桥佳铭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棉混纺织品市场(北八区)2楼21128号。法定代表人翁建潮。委托代理人邵琛。委托代理人陈飞。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2069号。法定代表人李卫龙。第三人洪伟萍。原告绍兴柯桥佳铭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异地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绍兴柯桥佳铭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柯桥佳铭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柯桥佳铭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冯少亮审判员  王圣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耀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