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老歪与王瑞刚、王瑞凯、王瑞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老歪,王瑞刚,王瑞凯,王瑞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185号原告王老歪,男。被告王瑞刚,男。被告王瑞凯,男。被告王瑞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老歪与被告王瑞刚、王瑞凯、王瑞玲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老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老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老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老歪负担40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