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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老歪与王瑞刚、王瑞凯、王瑞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老歪,王瑞刚,王瑞凯,王瑞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185号原告王老歪,男。被告王瑞刚,男。被告王瑞凯,男。被告王瑞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老歪与被告王瑞刚、王瑞凯、王瑞玲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老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老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老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老歪负担40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