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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与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张××。被告齐一×。原告张××与被告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治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被告齐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齐二×。双方婚初感情尚好,但随着家庭琐事增多,发现性情差异明显,很多事情无法达成共识,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曾提出离婚,原告没有同意。2013年7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五年徒刑。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齐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齐一×辩称,我对原告和孩子都有感情,希望法院能给一次机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齐二×,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在原告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原告未应允。2014年3月31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定罪科刑,现羁押于天津西青监狱。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齐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怀感情、想念孩子,对曾经做过的事非常后悔,愿意在监狱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回家好好对待原告并希望法院能给予一次机会改过自新,故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被告虽因盗窃入狱,但能对自己曾经的错误有清醒的认识,愿意好好改造并希望能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来挽回婚姻,可见被告对原告仍怀夫妻之情,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组建一个家庭并非易事,原告亦应珍惜此次机会并充分考虑年幼之子的成长,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可以得到维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