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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琼山区环境保护局与蔡梁兴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琼山区环境保护局,蔡梁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武,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简元泽,该局科员。被执行人蔡梁兴。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蔡梁兴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海口市琼山区环境保护局琼山环察字(2014)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停止位于某某处养猪项目的生产;二、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案在执行中,2015年4月8日下午,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到某某养猪场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被执行人已停止位于某某处养猪项目的经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海口市琼山区环境保护局(2014)环察字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环境保护局琼山环察字(2014)1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李翻程审判员  勒 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