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初字第0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晁春国与周来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春国,周来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初字第04483号原告晁春国,男性,年龄46。被告周来宝,男性,年龄42,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春国诉被告周来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