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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昌民初字第0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晁春国与周来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春国,周来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初字第04483号原告晁春国,男性,年龄46。被告周来宝,男性,年龄42,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春国诉被告周来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