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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闫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未有破裂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