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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石庆祥与被告开鲁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凤飞、鲁建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庆祥,开鲁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凤飞,鲁建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石庆祥,男,60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李凤云(系原告妻子的妹妹),女,56岁,汉族,退休工人,住通辽市。被告开鲁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作鹏,系经理。被告王凤飞,男,33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鲁建全,男,43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代表人韩亚娟,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海,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石庆祥与被告开鲁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凤飞、鲁建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永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凤兰及委托代理人李凤云,被告鲁建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永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鲁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王凤飞经本院依法传唤,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王凤飞驾驶被告开鲁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蒙G531**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宝开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宝开公路165公里+500米处(富豪山庄北侧50米),因车辆发生故障,车辆颠簸,致车上乘车人原告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王凤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要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原告伤后到开鲁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被诊断为:头面部腰部软组织挫伤;腰5骶1盘疝;腰椎骨质增生;腰4椎体轻度脱落。被告王凤飞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商业三者及承运人保险,故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1764.60元、误工费10705.00元(4282.00元÷30x75天)、护理费1518.62元(101.24元x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40.00元x15天)、交通费150.00元,合计24738.22元。被告开鲁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王凤飞未答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意见,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每人责任限额是40万元原告没超过60周岁,误工费可以赔偿。被告鲁建全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认定没有意见,车是我的,车投保了交强险、承运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王凤飞驾驶蒙G531**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宝开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宝开公路165公里+500米处(富豪山庄北侧50米),因车辆发生故障,车辆颠簸,致车上乘车人原告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王凤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要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原告伤后到开鲁县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1、脑震荡;2、头面部腰部软组织挫伤;3、腰5骶1间盘疝;4、腰椎骨质增生;5、腰4椎体轻度脱落。好转出院,门诊治疗,休息两个月。原告支出医疗费合计11764.60元。另查明,被告王凤飞驾驶的车辆的车主系被告鲁建全,其二人系雇佣关系。该车挂靠在被告开鲁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客运运营,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4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开鲁县医院的病历、住院费收据、诊断书、费用汇总单、门诊收费收据及事故车辆的保单,对原告出示的交通费票据不予采信,因为这些票据不是原告因就医治疗而支出的交通费。综上,本院认为,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正确,原、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凤飞所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原告所请求的赔偿数额,没超出责任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凤飞、鲁建全、被告开鲁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5天计算不当,应按实际住院14天计算。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不予支持,因为其所出示的票据与本案无关。原告请求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每天82.00元的标准,故应按每天82.00元计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石庆祥医疗费11764.60元、误工费6068.00元(82.00元/天x74天)、护理费1417.36元(101.24元/天x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0元(40.00元/天x14天),合计19809.96元。二、被告王凤飞、鲁建全、被告开鲁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庆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石庆祥负担39.84元,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负担160.16元。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永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