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顶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市顶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38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顶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黎汉高,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东莞市顶尖娱乐有限公司(简称顶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子聪、张凤芳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顶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爱笑的眼睛》、《完美新世界》、《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Andy》、《惩罚》、《恩赐》、《放手》、《幻想》、《离别》、《人狼》、《认真》、《撕夜》、《天黑》、《相容》、《退让》、《下雪》、《差一点》、《坚持到底》、《一个人住》、《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等》、《包容》、《不想》、《缺点》、《寒江雪》、《爱情码头》、《擦肩而过》、《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35首歌曲,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500元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等)20000元,合计7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于庭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歌曲《Andy》、《惩罚》、《恩赐》、《放手》、《幻想》、《离别》、《撕夜》、《天黑》、《相容》、《坚持到底》、《一个人住》、《他一定很爱你》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简称《流行歌曲一》),专辑封面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并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ISRCCN-A01-11-374-00/V.J6”的字样。专辑内页载明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专辑内页所载,专辑收录的《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认真》、《一天天一点点》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简称海蝶公司)。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简称《流行歌曲三》),专辑封面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并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字样。专辑内页载明各音乐电视作品的���作权人及ISRC编码。根据专辑内页所载,专辑收录的《爱笑的眼睛》、《完美新世界》、《人狼》、《退让》、《下雪》、《差一点》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擦肩而过》专辑,专辑封面载明“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下称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并标有“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的字样。案涉《等》、《不想》、《缺点》、《擦肩而过》、《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等音乐电视作品均收录于《擦肩而过》专辑。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拉OK1》、《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最流行��歌+精选金曲卡拉OK2》(分别简称《开门大吉1》、《开门大吉2》),两专辑封面均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两专辑均标有“ISRCCN-F18-11-608-00/V.J6GDG-3462”的字样。《开门大吉1》专辑收录有《包容》、《寒江雪》等歌曲,《开门大吉2》专辑收录有《爱情码头》等歌曲。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与孔雀廊公司、海蝶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2013年11月11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就孔雀廊公司、海蝶公司授权音���协管理其音像节目的著作财产权作出了约定。合同均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9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陈某某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关某某、工作人员李某某来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元岭元新路3号店面名称为“顶尖主题量贩式KTV”的场所,进入该场所三楼名称为“306”的房间进行消费。陈某某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认真》、《一天天一点点》、《爱笑的眼睛》、《完美新世界》、《人狼》、《退让》、《下雪》、《差一点》、《等》、《不想》、《缺点》、《擦肩而过》、《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包容》、《寒江雪》、《爱情码头》等在内的歌曲。由叶某某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陈某某对相关场景拍照,取得照片一张。上述点播及录像全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消费结束后,叶某某当场取得了号码为11200800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票面盖有“东莞市大岭山顶尖百货店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公章及名片一张。此后,叶某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套,其中一套留存于公证处,另外三套由公证人员分别装入证物袋密封并加贴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封条后交给原告保管。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出具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737号《公证书》。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盘中的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署名、词、曲、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相同。相关的播放画面显示,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均由乐曲及带有相关情节的连续画面组成,画面与音乐作品本身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另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顶尖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歌舞厅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一》、《流行歌曲三》、《擦肩而过》专辑、《开门大吉1》、《开门大吉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737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原的陈述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撤回对《Andy》等12首歌曲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音集协是否为适格原告以及是否享有案涉歌曲著作权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案涉作品并非对于演唱会的机械记录,或者对于电影画面的单纯剪辑,而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作为制片者,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供的正版专辑的外包装及内附页均有著作权人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的署名,此也印证了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分别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事实。最后,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音集协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分别与著作权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案涉歌曲著作权的授权,并有权作为原告对侵权者提起诉讼。综上所述,音集协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的管理权,并可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的问题。其一,音集协��交的证据光盘中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权利人署名和内容均与案涉专辑内的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可以确认音集协提交的涉案公证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著作权人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其二,根据(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737号《公证书》可知,侵权公证取证地点与被告的住所地相同,且店面招牌标识、消费发票公章均含有“顶尖”字样,与被告名称部分重合,故足以认定取证地点为被告营业场所。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观众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服务。被告实施上述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向其支付费用,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向公众���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被告的经营规模、时间,原告成立于2012年12月21日,经营时间较短。故,本院酌定被告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6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顶尖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认真》、《一天天一点点》、《爱笑的眼睛》、《完美新世界》、《人狼》、《退让》、《下雪》、《差一点》、《等》、《不想》、《缺点》、《擦肩而过》、《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包容》、《寒江雪》、《爱情码头》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限被告东莞市顶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3元,由被告东莞市顶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宏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张凤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海艳第8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