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吕洪军与赵泰合、王振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军,赵泰合,王振花,张淑艳,赵娟,赵慧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吕洪军,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赵泰合,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王振花,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张淑艳,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赵娟,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赵慧珊,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军与被告赵泰合、王振花、张淑艳、赵娟、赵慧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洪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吕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