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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吕洪军与赵泰合、王振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军,赵泰合,王振花,张淑艳,赵娟,赵慧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吕洪军,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赵泰合,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王振花,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张淑艳,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赵娟,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赵慧珊,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军与被告赵泰合、王振花、张淑艳、赵娟、赵慧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洪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吕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