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与XXX、万晓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XXX,万晓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清江村。法定代表人刘小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X。被告万晓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XXX、被告万晓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国平审判员 钟守武审判员 毛书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