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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远亮与王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远亮,王仙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沈远亮。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仙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远亮诉被告王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仙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远亮撤回对被告王仙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5.00元,由原告沈远亮承担。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志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