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辖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GlobalWaterSolutionsLimited与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GlobalWaterSolutionsLimited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2幢。法定代表人潘晓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GlobalWaterSolutionsLimited(环球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泽西岛圣合里尔埃斯普耐街37号五楼。法定代表人SeanPrakashNatarajan,执行���事。上诉人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捷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初字第589-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不在青岛市,原审裁定认定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查封扣押地。该案交付邮寄产品在南京,而不在青岛,上诉人在青岛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即使发生侵权行为也是在南京。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该案的管辖地应该是南京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环球水务有限公司起诉称,南京捷登公司曾是该公司销售代理商,自2008年起在中国为该公司代理销售压力罐。南京捷登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其他压力罐上使用该公司的商标,还使用了与该公司压力罐系列产品相同的名称及产品标识,上有该公司名称GlobalWaterSolutions及名称简写GWS,该公司注册地址以及在美国和台湾的办公地址、土耳其制造等信息,足以造成公众误认。南京捷登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南京捷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南京捷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使用包括但��限于与该公司压力罐系列产品相同的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和产地等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南京捷登公司注销其注册的域名和网站;判令南京捷登公司在《北京晚报》《半岛都市报》以及《扬子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判令南京捷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00万元整。环球水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该公司委托青岛天裕鑫贸易有限公司向南京捷登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南京捷登公司安排运输所购被控侵权产品在青岛市市北区签收的公证书。本院认为,根据环球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该案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具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根据环球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南京捷登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者。虽然案外人青岛天裕鑫贸易有限公司向南京捷登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由南京捷登公司将产品运送至青岛市,但青岛天裕鑫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环球水务有限公司亦未以青岛天裕鑫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主张权利,故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崂山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管辖该案不当,应予纠正。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初字第589-辖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