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保险公司与刘毅保险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公司,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丹,系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游,男,汉族,系保险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毅,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毅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坝信用社的存款4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