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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保险公司与刘毅保险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公司,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丹,系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游,男,汉族,系保险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毅,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毅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坝信用社的存款4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