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忠法、杨惠友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忠法,杨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惠友。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忠法、杨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协议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将汇款地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借款合同未对借款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因此应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借款人李忠法、杨惠友所在地均位于商丘市,商丘市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应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