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晏小平与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小平,李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晏小平,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李锋,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晏小平诉被告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小平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锋负担。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