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复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江翠霞、朱建忠与杨兴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翠霞,朱建忠,杨兴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江翠霞。申请执行人朱建忠。被执行人杨兴喜。申请执行人江翠霞、朱建忠与被执行人杨兴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公证处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连港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兴喜于本执行证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500000元及违约金、公证费1500元、执行费741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翠霞、朱建忠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兴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连港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