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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葛秋娟诉被告张浩杰、朱小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秋娟,张浩杰,朱小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葛秋娟,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方国营,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原告之丈夫。被告张浩杰,男,生于1991年,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朱小凯,男,生于198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朱国军,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南省禹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宏伟,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秋娟诉被告张浩杰、朱小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秋娟的委托代理人方国营、被告张浩杰、朱小凯的委托代理人朱国军、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秋娟诉称:2014年12月18日14时10分许,被告张浩杰驾驶被告朱小凯所有的豫KN61**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豫S2**线在禹州市火龙镇葛村路段,与同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处治疗。经禹州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豫公交认字(2014)第0842号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浩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豫KN6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第三被告处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少量的医疗费后,就不管不问,无奈,将三被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车损等共计10000元。被告张浩杰辩称:我驾驶的车入的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他依法判决。被告朱小凯辩称:被告张浩杰是我的司机,我愿意承担他在本次事故中的所有责任,另外,我入的有保险,一切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他依法判决。。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辩称:1、如果被告朱小凯所有的肇事车辆经核实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而且该车车辆行驶证以及司机驾驶证经过合法年检,司机具有驾驶资质,我公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2、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对诉讼费、鉴定费、停车费、施救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3、原告的部分赔偿数额过高,请法院核减,原告部分赔偿项目没有合理票据,不应予支持。4、本次事故原告负次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我公司商业三责险,只能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的确定;2、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告葛秋娟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3、原告医疗费发票、病例、诊断证明、出院证、一日清单,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所花医疗费5463.21元及住院治疗10天;4、禹州雅迪售后服务修车票据一份,证明修车费用的事实。被告张浩杰、朱小凯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2、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各一份,证明豫KN6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3、医疗费垫付单据3张,共计3800元,证明被告朱小凯为原告垫付3800元医疗费。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保险条款一份,证明诉讼费、鉴定费、停车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第1、2组证据和被告张浩杰、朱小凯、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3组证据,被告张浩杰、朱小凯、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应该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治疗中的用药,是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处方,且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异议不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第4组证据,被告张浩杰、朱小凯、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票据非正式的修车发票,该发票上也没有修理厂的印章,更没有显示所修车辆与事故中的电动车有何关系,并且票据上显示的修理部件没有事故现场照片印证,也没有修理部件的单价,该票据不够客观真实,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修车票据非正式修车发票,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18日14时10分许,被告张浩杰驾驶被告朱小凯所有的豫KN61**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豫S2**线在禹州市火龙镇葛村路段,与同向行驶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天原告被送往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处治疗。经禹州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豫公交认字(2014)第0842号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浩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葛秋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葛秋娟在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2014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28日),花去医疗费5463.21元。期间,被告朱小凯先期支付原告医疗费3800元。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车损等共计10000元。另查明:1、事故车辆豫KN6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河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3、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4、河南省许昌市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为30元/天。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已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划分,认定朱小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葛秋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明确,认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朱小凯承担赔偿,因事故车辆豫KN6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葛秋娟的医疗费项损失有:医疗费5463.21元、营养费300元(10天×3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10天×30元),共计6063.21元。原告葛秋娟的伤残赔偿项损失有:误工费670元[10天×(24457元÷365天)]、护理费796元[10天×(29041元÷365天)],共计1446元,由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费的诉讼请求,原告虽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但结合原告的伤情和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元。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共计赔偿原告7609.21元。因被告朱小凯先期支付原告医疗费38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8元,余款3762元,由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分公司在赔偿原告款中扣除,直接付给被告朱小凯。因被告张浩杰系被告朱小凯的司机,且被告朱小凯自愿承担其在本案中的所有责任,故被告张浩杰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葛秋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847.21元。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朱小凯先期支付原告的3762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12元,被告朱小凯承担38元(已从其先期支付给原告的款中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红审 判 员  严晓锋人民陪审员  赵书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冰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