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宁波安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象山佳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安天贸易有限公司,象山佳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665号原告:宁波安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宏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军,浙江丹峰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象山佳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西谷湖路356号。法定代表人:冯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佳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安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宁波安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东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