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周晓棠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575号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刘臣街11号大院附2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晓棠,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晓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周晓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25日前尚欠垫付租金2498621.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垫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垫付之日起算至清付之日止,其中2013年9月25日前违约金为292166.4元;2013年9月26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2498621.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周晓棠对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0394.5元、执行费2738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周晓棠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周晓棠的应得收入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