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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河北国燕橡胶有限公司与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燕橡胶有限公司,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河北国燕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槐伍一,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国燕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河北国燕橡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国燕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11500元,由被告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