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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罗雪松诉被告何璐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松,何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罗雪松。被告何璐。委托代理人:张健,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原告罗雪松诉被告何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罗雪松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探望孩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雪松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罗雪松负担。审判员  董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