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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姚某甲,农民工。被告刘某,农民工。原告姚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月2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现就读于云梦县义堂镇新街小学。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刘某脾气暴躁,蛮横不讲理,对原告从不关心,对孩子也粗心,因此两人经常吵架。因原告父母双亡,被告也不照看孩子,原告只好将孩子托付给自家婶婶代为照料,被告自2009年初外出打工后,连续3年未回家,甚至连电话也不联系,更别说寄钱回家养孩子。2013年春节,被告回家后,既嫌弃原告不会赚钱,自己又大手大脚地花钱,还无端跟原告吵闹。2014年2月5日,被告又借故与原告发生打闹,最后被告还拿走了自己的所有衣物,致使原告对自已的婚姻彻底失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姚某乙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抚养费用。原告姚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姚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据二:原、被告及婚生女姚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据三:云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信息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刘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对原告姚某甲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月2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姚某乙,现就读于云梦县义堂镇新街小学。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闹。2009年初,被告刘某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双方聚少离多,夫妻关系日益淡薄。2014年2月,原、被告又为家务琐事发生打闹,原告姚某甲深感无法再与被告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以至成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刘某自愿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形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是经过一定的了解后自愿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养育一女,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均系双方在为生活打拼过程中产生的正常摩擦,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应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攀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