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孔祥雨与张思洪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雨,张思洪,张思斌,孟祥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孔祥雨,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张思洪,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张思斌,男,汉族。被告孟祥恩,男,汉族。本院在原告孔祥雨与被告张思洪、张思斌、孟祥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祥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雨撤回对被告张思洪、张思斌、孟祥恩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孔祥雨负担。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