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有义与刘洪国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义,刘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刘有义,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刘洪国,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东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刘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博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