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桥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桥民初字第26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被告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其与被告许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裁定撤诉减半收取即77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