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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何某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漫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是因为原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有第三者插入,为此,原、被告及第三者还到巴南区公安局莲石派出所调解处理。现被告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和好夫妻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1年结婚,1992年12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甲(现已独立生活)。2007年原、被告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008年4月8日双方登记复婚。近几年来,因原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第三者关系暧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及第三者因发生纠纷,三方均到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局莲石派出所调解,后纠纷得以平息。尔后,夫妻关系尚能相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各持己见,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之女何某甲的证言、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婚姻,婚后夫妻关系尚能相处。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但只要双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改正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宝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