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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朱连君、朱燕与张力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君,朱燕,张力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2号原告朱连君,现住白城市。原告朱燕。被告张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君、朱燕诉被告张力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福新审 判 员  李亚军人民陪审员  郑文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