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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阳城县星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城县星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阳城县星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东华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9085953-5。法定代表人王玲,阳城县星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社,男,阳城县星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阳城县。申请人阳城县星辰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由重庆银行三峡支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阳城县星辰商贸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阳城县星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