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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立丰、杨秀荣与卢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立丰,杨秀荣,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立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斌。再审申请人陈立丰、杨秀荣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要求被申请人卢斌返还扣押的物品,赔偿损失。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卢斌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不同意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陈立丰、杨秀荣申请再审中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理由。本院在审查期间,多次催告二人向本院提交新证据,陈丽芬、杨秀荣拒不提交新证据。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陈立丰、杨秀荣提出要求��斌返还扣押物品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综上,陈立丰、杨秀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立丰、杨秀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