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一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嘉昕与陈励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荔法民一特字第12号申请人:陈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某磐,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陈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某称:陈某乙是申请人陈某某的父亲,2003年12月1日陈某乙离家后,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于陈某乙失踪时向住所地派出所报警,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寻人启事,陈某乙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陈某乙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陈某乙,户籍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失踪前居住地为广州市某花园,是申请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某乙与王某于1995年5月10日离婚,陈某乙父母在其失踪前已死亡。陈某乙与王某共育有二个子女,分别为陈某某、陈某磐。2003年12月1日,陈某乙于居住地失踪,陈某某于次日报警。2010年8月30日,陈某某、陈某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乙失踪并代管其财产,2011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0)荔法民一特字第55号判决,宣告陈某乙为失踪人并指定陈某磐、陈某某为陈某乙的财产代管人。因陈某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方便办理继承等各种手续,陈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陈某乙死亡。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仍然没有陈某乙的音讯。本院认为,陈某乙已失踪多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陈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据此,本院依法宣告陈某乙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培微张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