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郑灿雄与张惠君、方伟宝、深圳市许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灿雄,张惠君,方伟宝,深圳市许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郑灿雄,男,汉族,1992年2月12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被执行人:张惠君,女,汉族,1978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方伟宝,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深圳市许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号新丰大厦裙楼*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许伍。被执行人:许伍,男,汉族,1977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郑灿雄与张惠君、方伟宝、深圳市许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惠君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郑灿雄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应于2015年1月25日、2月25日、3月25日前各付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张惠君、深圳市许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分别以其提供抵押的址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名豪居鸿顺阁23A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20005767**号)、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怡景花园荣景道17座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20006091**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责任,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方伟宝、深圳市许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张惠君没按期如数付款,则申请执行人郑灿雄有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07500元由被执行人张惠君承担,被执行人方伟宝、深圳市许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法以(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了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请求暂不对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分,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惠君、深圳市许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伍的财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提出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需要恢复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会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