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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许晓平与王英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平,王英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21-1号反诉原告(被告)许晓平,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反诉被告(原告)王英杰,男,蒙古族,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许晓平诉反诉被告王英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许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凤春代理审判员  潘 博代理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