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黄秋荣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秋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872号罪犯黄秋荣,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判决前居住于广东省台山市斗山镇横江旧村226号。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江台法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秋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黄秋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黄秋荣获得嘉奖24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完财产刑,其居住地台山市司法局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秋荣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秋荣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宣判之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萍审 判 员 谭 荣人民陪审员 崔乾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