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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子会诉李光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会,李光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王子会,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大坝村大坝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0813124X。被告李光建,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大坝村大碑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0613125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会诉被告李光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会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子会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