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子会诉李光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会,李光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王子会,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大坝村大坝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0813124X。被告李光建,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大坝村大碑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0613125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会诉被告李光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会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子会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