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刚与李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住洪雅县。被执行人李林,男,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执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李林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陈刚同意李林自2015年4月开始每月给付10000元,最迟在2015年12月将其应支付的60000元全部付清。协议达成后,李林已支付10000元。本案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