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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恢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艳与郭培良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郭培良,乐陵市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恢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高艳,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培良,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乐陵市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乐陵市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法定代表人郭培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艳与被执行人郭培良、乐陵市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槐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槐执恢字第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洁 来源: